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中,受控外國企業(yè)條款(簡稱CFC),悄然位列第八條: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:
居民個人控制的,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(yè)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(地區(qū))的企業(yè),無合理經營需要,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。
這話通俗來講就是:居民個人控制的海外公司長期不分紅到個人,并且說不出不分紅的合理理由的,無論該個人實質上是否獲得分紅,稅局直接視同企業(yè)已經分紅給個人,對個人征20%的個人所得稅。CFC新規(guī)的出臺,無疑將對過往離岸公司架構等安排造成不小的沖擊。
實際控制人在搭建或調整離岸架構時,需要考慮以下幾點:
1、是否將海外實業(yè)公司上層的BVI、開曼等避稅地主體的股東由個人換為信托。
在中國現(xiàn)行稅法體系下,“企業(yè)”暫不包括“信托”概念。若BVI、開曼等避稅地主體的股東為信托型,其設立人(中國居民個人)是否受CFC約束在中國稅法中尚無明確規(guī)定。另外,中國暫無關于對信托收益征稅的明文規(guī)定,未來即便“視同分紅”,是否需要征稅暫時也不確定。信托股東較之個人股東,多了些潛在的節(jié)稅空間,在我國未來信托稅制的進一步明確之前,可以作為相對安全的考慮策略方向之一。
2、 是否將海外實業(yè)公司或上層的持股公司從避稅地調整為設立在“白名單”國家。
企業(yè)所得稅法下早已有CFC的規(guī)定,也提出了凡是設立在“白名單”國家的企業(yè)就無需視為CFC的理念,這些國家是:美國、英國、法國、德國、日本、意大利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亞、印度、南非、新西蘭、挪威。
目前個稅相關法規(guī)暫未提出“白名單”概念,但未來個稅體系很可能參考企業(yè)所得稅做法,列舉豁免CFC認定的國家名單,以節(jié)省征管成本。如此,即便設立在“白名單”國家的持股主體未向境內個人分紅,個人也無需繳納分紅個稅。但是,“白名單”中的國家往往稅負不低,持股公司設在這些國家,未必能有效降低海外的稅負。
3、是否考慮將海外實業(yè)公司或上層的持股公司從避稅地調整為設立在香港、新加坡等地。
除了白名單中的國家之外,香港、新加坡等地可能會是理想的海外公司所在地。因為《個稅法實施條例》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中有提到:“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實際稅負明顯偏低,是指實際稅負低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所得稅法》規(guī)定的稅率的50%。”,由于香港等地的稅負率未必低于企業(yè)所得稅稅率的50%(香港所得稅稅率為16.5%,但不對分紅所得征稅),運營公司或持股公司設在香港、新加坡時,可能無需適用CFC規(guī)則調整。但是在分紅免稅政策下,分紅的實際稅負為零,是否符合稅負不低于企業(yè)所得稅率50%的條件,仍有待政策制訂者明晰。
海外實業(yè)公司分紅到香港、新加坡主體,兩地一般不對分紅征稅。綜合而言,將海外實業(yè)公司持股層由BVI、開曼等避稅地調整為設立在香港、新加坡,整體分紅稅負并未上升,也不會對整體架構造成大的沖擊,算是比較不錯的選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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